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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继承先人之事业。
继承先人之事业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邓艾传》:“ 去卑 功显前朝,而子不继业。” 北周 庾信 《贺新乐表》:“下武嗣兴,中阳继业。”《旧唐书·僖宗纪》:“自古继业守文之主,握图御宇之君,必自正月吉辰,发号施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