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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交纳钱物而免除刑罚。
交纳钱物而免除刑罚。《史记·万石张叔列传》:“﹝ 石德 ﹞后为太常,坐法当死,赎免为庶人。”《警世通言·小夫人金钱赠年少》:“ 王招宣 赎免 张士廉 罪犯,将家私给还,仍旧开胭脂绒线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