决不待时jué bù dài shí
谓对已判死刑的重犯不待秋后而立即执行。封建时代处决死囚多在秋后,但案情重大者可立即处决,故谓。《醒世恒言·十五贯戏言成巧祸》:“准律: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,斩加等,决不待时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强盗肆行劫杀,按贜拟辟,决不待时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斩、绞,同是死刑。然自 汉 以来,有秋后决囚之制。《唐律》除犯恶逆以上及奴婢、部曲杀主者,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。 明 弘治 十年奏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者,凌迟十二条,斩三十七条,绞十二条;真犯死罪秋后处决者,斩一百条,绞八十六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