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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谓贿买科第。
谓贿买科第。《宋史·选举志二》:“﹝ 淳祐 ﹞九年,以臣僚言:‘士子又有免解伪冒入试者,或父兄没而窃代其名,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。’於是令自本贯保明给据,类其姓名先申礼部,各州揭以示众,犯者许告捉,依鬻举法治罪。”按,“鬻举法”为惩治科举考试舞弊者之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