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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。
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。 宋 洪迈 《夷坚志丁·孔都》:“狱成,酿者坐徒刑,且籍产拆屋,四邻皆均赏钱。”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历法·厘正历法》:“其时 彭德清 以 王振 党拟斩,瘐死狱中,僇尸籍产矣,而同事畴人,犹袭其説如此。”《清史稿·高宗纪三》:“壬寅,追论 素诚 贪淫激变罪,籍产,戍其子於 伊犁 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