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而税shí yī ér shuì
按十分取一的税率抽税。相传为 夏 商 周 三代的田税制度。《尚书大传》卷二:“王者十一而税,而颂声作矣。”《论语·颜渊》“盍彻乎” 三国 魏 何晏 集解:“ 周 法十一而税,谓之彻。”一本作“什一而税”。 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诘鲍》:“十一而税,以奉公用,家有备凶之储,国有九年之积。” 宋 陈亮 《送丘秀州宗卿序》:“古者用民,岁不过三日,十一而税,不立意以罔民利,不喜察以导民争。” 清 朱大韶 《初税亩说》:“井田之法,一夫一妇,受田百亩,所谓十一而税也。”参阅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