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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缩短服丧期限,如以日易月,改三年的三十六月为三十六日之类。
缩短服丧期限,如以日易月,改三年的三十六月为三十六日之类。《孟子·尽心上》:“ 齐宣王 欲短丧。” 赵岐 注:“ 齐宣王 以三年之丧为太长久,欲减而短之。” 马总 《意林》卷五引 晋 杨泉 《物理论》:“ 墨子 兼爱,是废亲也。短丧,是忘忧也。” 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三年丧》:“自 汉文帝 短丧后,歷代帝王皆蹈其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