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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奏经皇帝批准。
奏经皇帝批准。《明会典·六科序》:“ 正德 元年题准,若係重事,特旨令科道记著者,即时纠举,不得隐漏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二四·满洲铨选》:“ 康熙 五十三年题准由将军副都统选取本处应用之人,坐名补授,咨部註册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八·田赋》:“﹝ 顺治 二年﹞又题准民间坟墓,有在旗人地内者,许其子孙随时祭埽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