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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胡乱冒充。
胡乱冒充。 明 张居正 《三辞恩命疏》:“若靦颜滥冒,不知止足,则瘝素之罪,臣实尸之;贪进之戒,臣先犯之。” 明 何良俊 《四友斋丛说·史四》:“当事者纳其重贿,即滥冒功赏,岁以为常。”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《太平天囯·士阶条例》:“ 明太侯 以秀才 丁士梅 为 苏州郡 知郡,又以秀才 曾泰 为户部尚书,是秀才之科甚高,不容滥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