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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旧律﹐受杖刑﹐按判定数施行﹐谓之的决。亦泛指定罪。
旧律,受杖刑,按判定数施行,谓之的决。亦泛指定罪。《金史·逆臣传·纥石烈执中》:“ 执中 怒,殴伤 移剌保 ,詔的决五十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·课程》:“失觉察者,的决笞五十。” 明 余继登 《典故纪闻》卷十五:“妇人犯笞杖并徒罪者,例俱单衣的决。”《西游记》第九二回:“带他上 金平府 见那刺史官,明究其由,问他个积年假佛害民,然后的决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问拟》:“军职正妻,例难的决之人,及妇人有力者,为赎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