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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见"诘奸"。
见“ 詰姦 ”。 亦作“ 詰奸 ”。 究办奸盗。《国语·周语中》:“司寇詰姦。” 韦昭 注:“禁詰姦盗。”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叛贼·妖人刘天绪》:“自 孙 刘 被论后,一时当事者俱以詰奸为戒。” 清 黄遵宪 《初闻京师义和团事感赋》:“养盗原由十常侍,詰姦惟赖外诸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