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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侥幸所得之利。
侥幸所得之利。《新唐书·杨炎传》:“不居处而行商者,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,度所取与居者均,使无侥利。”《资治通鉴·唐德宗建中元年》:“使与居者均,无侥利。” 胡三省 注:“言居行皆无侥幸之利也。”